放電ㄚ伯

2008年12月28日 星期日

磁珠配線


第三節 磁珠配線
第一百九十七條 磁珠須裝置於建築物之側面或下方。
第一百九十八條 使用線徑在22平方毫米以上之絕緣線時應裝設中號磁珠。60平方毫米以上應裝設大號磁珠。
第一百九十九條 紮線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 紮線應使用直徑0.9毫米以上之被覆銅線。如配線線徑在14平方毫米以下者,可採用0.9毫米,50平方毫米以下者應採用1.2毫米,超過50平方毫米者應採用1.6毫米。
2. 如因施工困難無法使用紮線時,可改用無需紮線之磁珠,將導線置於磁珠線槽內,再用螺絲釘固定之。
3. 如因導線線徑過大時,可用二個普通磁珠排列一處,將導線夾持於線溝中。
4.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限用於乾燥及少塵埃之地點。
第二百條 紮線綁縛法應符合下列規定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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